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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

2025-05-06 急救常识

一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

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,监督执纪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。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督执纪的作用,我国明确了四种监督执纪形态,分别是:谈话函询、初步核实、暂存待查和立案审查。这四种形态相互关联、相互补充,共同构成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完整体系。

二、谈话函询

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础形态,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。通过谈话函询,可以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,发现潜在问题,对苗头性问题进行纠正,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。

1.谈话对象:党员干部、群众代表等。

2.谈话内容: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、工作作风、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。

3.谈话方式:面对面谈话、书面函询等形式。

三、初步核实

初步核实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关键环节,主要针对谈话函询中发现的线索,对问题进行初步核实。通过初步核实,可以判断问题是否属实,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。

1.核实对象:谈话函询中发现的线索。

2.核实内容:核实问题的真实性、严重程度等。

3.核实方式:查阅资料、询问相关人员、实地调查等形式。

四、暂存待查

暂存待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辅助形态,主要针对暂时无法核实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。通过暂存待查,可以将问题暂时搁置,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调查。

1.暂存对象:暂时无法核实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。

2.暂存内容:问题的性质、可能涉及的人员等。

3.暂存方式:建立问题台账,定期跟踪调查。

五、立案审查

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终形态,主要针对经初步核实、暂存待查后认定的问题,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审查。通过立案审查,可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,维护党的纪律。

1.立案对象:经初步核实、暂存待查后认定的问题。

2.审查内容: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后果等。

3.审查方式:调查取证、询问相关人员、审理案件等形式。

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,有助于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。在实际工作中,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四种形态,确保监督执纪工作取得实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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